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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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7年8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关税〔2007〕61号  2007年8月27日  执行

2020年2月13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0年第103号  2020年2月13日  废止

正文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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