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07年8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关税〔2007〕61号 2007年8月27日 执行
2020年2月13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0年第103号 2020年2月13日 废止
正文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