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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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3月31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32号 1994年3月31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省局曾以晋税明电〔1993〕27号明传电报转发各地执行,此《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税发〔1994〕60号文印发,现转发给你们,希继续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