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4年3月31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32号  1994年3月31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省局曾以晋税明电〔1993〕27号明传电报转发各地执行,此《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税发〔1994〕60号文印发,现转发给你们,希继续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