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2年9月13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2〕75号 2022年9月13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统一编制、联合审核、动态管理、全面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机制。2022年底前,编制并公布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现全省各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清单内的事项逐项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推动线上线下融合、事项清单一致、实施要件统一、办事指南同源,实现市县同一事项在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厘清监管责任,推进审管有效衔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二、工作任务
(一)公布省市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1.明确清单编制主体。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负责组织省有关单位编制《山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2022年版《清单》已编制完成,见附件),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各市、县审改办负责组织本级相关部门承接、认领《清单》事项,按照“应认尽认”“能领尽领”的原则,编制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层层向下覆盖,即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要包含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要包含县本级和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2.统一清单编制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市、县(含乡镇)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得超出《清单》范围,事项名称、主管部门、设定和实施依据、实施机关原则上要与《清单》完全一致,不一致的要及时调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
3.明确其他清单编制情形。有关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经济功能区的清单编制,涉及行政许可事项下放的,由功能区主管单位就事项名称、下放方式、权限范围等内容与放权部门衔接、调整后,按原有政策执行,不在《清单》中体现。
(二)逐项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4.认领子项及确定业务办理项。省有关单位负责认领《清单》事项中的子项,确定业务办理项。
对《清单》内中央层面设定事项的子项,要按照上下一致的原则认领,并根据新办、变更、延续、注销等不同情形确定业务办理项,确有必要的可进一步细分为情形项。对于变更和注销等依法不需要办理审批的,不得确定为业务办理项。
对《清单》内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设定和实施依据合理分列子项,并确定业务办理项,经省审改办审核,省政府同意后确定子项。
对《清单》内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设区市有关单位根据设定和实施依据合理分列子项,并确定业务办理项,经设区市审改办审核,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子项,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及审改办备案。
5.制定并公布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省审改办要制定全省统一的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按照“最小颗粒度”的业务办理项或情形项梳理再造流程,逐项、逐环节明确依据的审批层级、事项类型、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受理和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要求、年报要求、监管主体等内容,实现省、市、县行政许可事项“三级三十二同”。
中央层面已经明确的实施要素,要严格与中央保持一致,或者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中央层面暂时难以统一确定的实施要素,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实施要素。省级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实施要素。设区的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设区的市有关单位确定实施要素,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审改办统一公布实施。
6.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省审改办要根据实施规范,督促省有关单位及时更新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布并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各部门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条件,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要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通过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7.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对清单之外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登记、注册、指定、认定、认证、审定、年检、年报、监制等形式实施审批的管理措施,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针对企业群众反映的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或将依法取消的许可事项变相交由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继续实施等变相许可问题,加大整治力度,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三)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机制
8.建立行政许可事项动态调整机制。省审改办对全省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拟通过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同级审改办意见;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申请,审改办应当及时进行调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前准备。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
9.健全各专项清单衔接机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市县级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基本目录等专项清单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有关清单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健全审改办与其他清单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协同做好清单内容对接匹配。
10.探索建立清单多元化运用机制。推进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等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做到线上线下办事一个标准、一套材料、一体化办理。结合全省“一网通办”,推动各级、各部门行政许可业务办理及管理系统与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深度对接,实现数据及时交互共享,对行政许可全流程开展“智慧监督”。积极探索创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用场景,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四)加强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11.明确监管主体。在梳理行政许可事项运行的同时,逐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事项及监管措施。省有关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确定监管主体,法律法规及“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市县按照“一枚印章管审批”、综合执法等改革的具体要求,同步逐项明确审管衔接办法,确定监管主体。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有关部门就监管主体存在争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12.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要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制定全省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其中,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配齐配强审改工作力量,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工作落地落实。省审改办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二)强化监督问责
各级审改办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针对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实施变相许可等问题,要主动加大监督力度,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三)注重宣传引导
要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了解改革进展情况,培育、发现先进典型,宣传报道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采用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模拟办事等形式,充分听取企业、公众、专家学者意见,引导社会预期,凝聚改革共识,创造良好改革氛围,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山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一、认领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655项
省发展改革委(2项)
序号 | 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 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承办)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承办)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 号) |
2 | 境外投资项目许可 | 省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 号)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 |
省教育厅(14项)
序号 | 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 |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省政府(省教育厅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2 |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省政府(省教育厅承办), 省教育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3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省教育厅,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4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省教育厅,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
5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省教育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6 |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 省教育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
7 |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核准 | 省教育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 |
8 | 学位授权审核 | 省教育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 号)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 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 |
9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县级教育部门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0 | 中小学课程教材审定 | 省教育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出版管理条例》 《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 号) |
11 | 中小学教学地图审定 | 省教育厅 | 《地图管理条例》 |
12 | 校车使用许可 | 设区的市、县级政府(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承办)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13 | 教师资格认定 | 省教育厅,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
14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县级教育部门、乡镇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省科技厅(1项)
序号 | 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 |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 | 省科技厅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 号)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 号) |
省工信厅(12项)
序号 | 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 | 第二、三类和含磷硫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 省工信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 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2 | 第二、三类和含磷硫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审批 | 省工信厅(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3 | 第二、三类和含磷硫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竣工验收 | 省工信厅(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4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 省工信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
5 | 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 省工信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6 |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审批 | 省工信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7 | 稀土矿山开发、稀土冶炼分离和深加工项目核准 | 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承办新建项目、省工信厅承办技改项目)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
8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 省工信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9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 省工信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10 | 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 | 省工信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11 | 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 省工信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12 |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 | 省政府(省工信厅承办) | 《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 |
省国防科工局(3项)
序号 | 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省国防科工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2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省国防科工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3 |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 省国防科工局 |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省公安厅(51项)
序号 | 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 | 公务用枪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备许可 | 省公安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2 | 公务用枪持枪许可 | 省公安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3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省公安厅,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4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5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售许可 | 省公安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6 | 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7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2号) |
8 | 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 | 省公安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9 | 弩的制造、销售、购置、进口、运输许可 | 省公安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0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11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12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13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14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 省公安厅(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初审)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3 号) |
15 | 保安员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16 | 保安员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1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级公安机关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8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 |
19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三局关于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19〕218号) |
20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21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22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
23 |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24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25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26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27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
28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29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省公安厅,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30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31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32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33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 |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
34 | 机动车登记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35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36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37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38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39 | 非机动车登记 |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40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41 | 户口迁移审批 |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42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各市根据本级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43 | 普通护照签发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44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45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46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47 |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省公安厅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48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49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50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省公安厅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51 | 入境枪支、弹药携运许可 | 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省民政厅(7项)
序号 | 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省民政厅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2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省民政厅,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省民政厅,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4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省民政厅,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 |
5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省民政厅,设区的市、县级民政部门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6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设区的市、县级政府,设区的市、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殡葬管理条例》 |
7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省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县级有关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 |
省司法厅(13项)
序号 | 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6号) |
2 | 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 | 省司法厅(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设区的市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4 |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省司法厅(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5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省司法厅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0号) |
6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 | 省司法厅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0号) |
7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省司法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8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省司法厅(初审)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
9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 | 省司法厅(初审)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定]]》 |
10 | 公证员执业许可 | 省司法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11 | 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省司法厅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
12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省司法厅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
13 | 仲裁委员会设立、注销登记 | 省司法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省民政厅(20项)
序号 | 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省民政厅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2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省民政厅,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省民政厅,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4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级民政部门(县级宗教部门实施前置审查) | 《宗教事务条例》 |
5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省民政厅,设区的市、县级民政部门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6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设区的市、县级政府,设区的市、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殡葬管理条例》 |
7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省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县级有关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 |
8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6号) |
9 | 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 | 省司法厅(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1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设区的市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11 |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省司法厅(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12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省司法厅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0号) |
13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 | 省司法厅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0号) |
14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省司法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5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省司法厅(初审)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
16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 | 省司法厅(初审)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
17 | 公证员执业许可 | 省司法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18 | 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省司法厅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
19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省司法厅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
20 | 仲裁委员会设立、注销登记 | 省司法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省财政厅(4项)
序号 | 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2 | 注册会计师注册 |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3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4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 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省人社厅(10项)
序号 | 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 | 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筹设审批 | 省政府(省人社厅承办),省人社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2 | 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办学许可 | 省政府(省人社厅承办), 省人社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3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省人社厅,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4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省人社厅,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5 |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 | 省人社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
6 |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 省人社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7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省人社厅,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8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省人社厅,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9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省政府(省人社厅承办), 设区的设区的市级政府指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 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 号) 《中央编办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97 号) |
10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省人社厅,设区的市、县级人社部门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 |
省自然资源厅(23项)
序号 | 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2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3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4 | 地图审核 | 省自然资源厅,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 《地图管理条例》 |
5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 省自然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6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7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2006〕13 号) |
8 |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9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10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1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省自然资源厅,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或审批 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
12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13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
14 | 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15 |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1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17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承办) 设区的市、县级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8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承办)设区的市、县级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9 | 临时用地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20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省自然资源厅,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21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承办) 设区的市、县级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22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3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省生态环境厅(13项)
序号 | 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2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审批 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3 | 排污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4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19〕26 号) |
5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6 |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7 | 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8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设区的市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9 |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0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11 | 辐射安全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2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13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修订) |
省住建厅(38项)
序号 | 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省住建厅,设区的市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
2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 | 省住建厅,设区的市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32号、第45号修正) |
3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 省住建厅,设区的市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32号、第45号修正) |
4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省住建厅,设区的市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
5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 省住建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
6 | 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省住建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
7 |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 省住建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 |
8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省住建厅,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 |
9 |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 | 省住建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
10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 省住建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
11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省住建厅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 |
12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省住建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
13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 省住建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 |
14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省住建厅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15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省住建厅,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16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省住建厅,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
17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8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9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0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1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22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城市供水条例》 |
23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 |
24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城市供水条例》 |
25 | 燃气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6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设区的市、县级燃气管理部门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27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设区的市、县级政府,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28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29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城市绿化条例》 |
30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设区的市、县级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历史文化名城、街区, 历史建筑保护等)主管部门(住建、城管、自然资源等) 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31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设区的市、县级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历史文化名城、街区, 历史建筑保护等)主管部门(住建、城管、自然资源等)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32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设区的市、县级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历史文化名城、街区, 历史建筑保护等)主管部门(住建、城管、自然资源等) 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33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省住建厅,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34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省住建厅,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35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乡级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36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7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8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省交通厅(项)
序号 | 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省交通厅,设区的市、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
省税务局(1项)
序号 | 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县级税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