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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 四、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 ||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 ||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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