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6年8月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6号 2016年8月1日 执行
2017年12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 2018年1月1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1 + 3%) × 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1 + 5%) × 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