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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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2日  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9〕35号  2009年6月1日  执行
2009年5月22日  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9〕35号  2009年6月1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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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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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9年5月22日  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9〕35号  2009年6月1日  执行

正文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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