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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67行: | 第367行: | ||
====进项税额转出额==== | ====进项税额转出额==== | ||
{| class="wikitable" | |||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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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 | |||
其中:免税项目用 | |||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
非正常损失 | |||
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 | |||
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
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 |||
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 |||
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 |||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 |||
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 | |||
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 |||
|| 13=14至23之和、14—22、23a、23b || 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 |||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
2.第14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 |||
3.第15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 |||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 |||
5.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 |||
6.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 |||
7.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 |||
8.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 |||
9.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 |||
10.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 |||
11.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 |||
12.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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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抵扣进项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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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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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 |||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 |||
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 |||
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 |||
(二)其他扣税凭证 | |||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 |||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 |||
其他 | |||
|| 24—28、29=30至33之和、30—34 || 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 |||
1.第24至28栏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括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 |||
2.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 |||
3.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 |||
4.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 |||
5.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 |||
纳税人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待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第24至28栏对应栏次中。 | |||
6.第29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证。该栏应等于第30至33栏之和。 | |||
7.第30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 |||
8.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 |||
9.第32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情况。 | |||
10.第33栏“其他”: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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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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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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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35 || 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纳税人本期认证相符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本栏次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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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扣代缴税额 || 36 || 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增值税额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扣缴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额之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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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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