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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73行: | 第473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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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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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35 || 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纳税人本期认证相符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本栏次中。 | | 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35 || 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纳税人本期认证相符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本栏次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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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扣代缴税额 || 36 || 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增值税额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扣缴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额之和。 | | 代扣代缴税额 || 36 || 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增值税额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扣缴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额之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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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 |||
本表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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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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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 || 1 || 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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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 || 2 || 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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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 || 3 || 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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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 4 || 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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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 5 || 由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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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 | |||
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 | |||
合计 | |||
|| 6—8 || 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各列说明如下: | |||
1.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 |||
2.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 |||
3.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 |||
4.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 |||
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 |||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 |||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 |||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 |||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 |||
6.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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