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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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1年7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  银发〔2011〕203号  2008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石家庄、太原、长春、哈尔滨、合肥、南昌、郑州、长沙、贵阳、拉萨、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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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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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  银发〔2011〕203号  2008年1月1日  执行
2011年7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  银发〔2011〕203号  2008年1月1日  执行
2025年11月14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暂定名)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第30号  2025年11月14日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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