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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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作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及《[[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暂定名)|山西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晋教基〔2016〕13号),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对已建成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的或规划不足、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及地方配建标准,将配建幼儿园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一)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及《[[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暂定名)|山西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晋教基〔2016〕13号),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对已建成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的或规划不足、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及地方配建标准,将配建幼儿园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如期移交幼儿园。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小区配套幼儿园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的,责成开发单位限期收回,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为移交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对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并办理移交手续。(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二)如期移交幼儿园。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小区配套幼儿园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的,责成开发单位限期收回,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为移交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对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并办理移交手续。(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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