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暂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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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4月18日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教基〔2016〕13号  2016年4月18日   执行

正文

各市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趋势,满足城镇新增适龄儿童接受公益普惠学前教育的需求,省教育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山西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趋势,满足城镇新增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公益普惠学前教育的需求,更好落实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1993)(2002年版)、《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晋政发〔2012〕30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山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编制工作的通知》(晋教基〔2015〕29号)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指山西省内城镇旧城改造或新城开发过程中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商品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三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充分考虑人口政策调整、城镇化进程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等因素,科学测算未来一段时间内常住人口中的适龄人口入园需求和幼儿园供需缺口,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制定以千人指标和建筑面积相结合的双指标起配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幼儿园建设规划和用地。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住宅区,将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土地划拨或招拍挂条件中,要根据规划条件明确该地块配套幼儿园项目的班型、建设规模等控制要求。

  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住宅项目规划选址、立项等审批文件,受理项目建设和颁发施工许可证。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建设。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将建设项目施工图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前,需向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幼儿园施工图文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小区配建幼儿园规范设计、科学合理建设。

  第七条 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验收。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做好小区配建园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幼儿园建设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将幼儿园移交当地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和竣工图纸等相关档案资料,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接收意见。

  第八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幼儿入园。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通过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必须建成公办幼儿园。通过出让形式取得的土地,可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幼儿园的,国土、住建、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做好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定编核编等工作。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严格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及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经费资助。

  第九条 确因城市改造、规划调整等原因需征收或占用小区配建幼儿园的,应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照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就近或易地建设规模相当的幼儿园,妥善安置在园幼儿,不得影响或中断正常的保育教育工作。

  第十条 对于目前住宅小区未配建幼儿园的,当地政府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点,明确时间表、路线图,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补足配齐,为广大适龄幼儿提供就近方便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小区配建幼儿园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使用、收费等规定。发现有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设区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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