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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行: | 第111行: | ||
二、土地增值税 | 二、土地增值税 | ||
政府以收购方式储备土地的,原权属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该地块已纳入县(区)级以上“三旧”改造规划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第四条有关规定,免征原权属人的土地增值税。 | |||
三、企业所得税 | 三、企业所得税 | ||
原权属人取得资产转让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1.4 征收或收购方式收储后以“限地价、竞配建”方式供地 | 1.4 征收或收购方式收储后以“限地价、竞配建”方式供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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