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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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租模式====
====统租模式====
2.1 情况描述
  2.1 情况描述
统租模式是指政府下属企事业单位连片租赁农村集体的旧厂房用地并实施改造的情形。
 
2.2 典型案例
  统租模式是指政府下属企事业单位连片租赁农村集体的旧厂房用地并实施改造的情形。
B市电子城项目由政府主导,政府下属企业(承租方)连片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租方)的旧厂房、钢材堆放场等土地。具体为:
 
该企业(承租方)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租方)的名义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报建等建设手续,在承租土地上出资增设建筑物。租赁期内,承租方利用建筑物独立经营、获取收益;出租方仅收取土地租金,不参与承租方经营管理、不分取经营收益。土地租赁终止或期满,承租方向出租方返还租赁土地时,按租赁合同约定将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一并无偿移交给出租方。
  2.2 典型案例
2.3 税务事项处理意见
 
该典型案例税务事项涉及两个纳税人,分别是土地出租方和承租方。涉及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
  B市电子城项目由政府主导,政府下属企业(承租方)连片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租方)的旧厂房、钢材堆放场等土地。具体为:
2.3.1 土地出租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出租方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取得土地租金。
  该企业(承租方)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租方)的名义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报建等建设手续,在承租土地上出资增设建筑物。租赁期内,承租方利用建筑物独立经营、获取收益;出租方仅收取土地租金,不参与承租方经营管理、不分取经营收益。土地租赁终止或期满,承租方向出租方返还租赁土地时,按租赁合同约定将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一并无偿移交给出租方。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租方)将土地出租给承租方,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3 税务事项处理意见
二、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租方)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应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承租方无租使用(或对外转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租方)的房产,应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该典型案例税务事项涉及两个纳税人,分别是土地出租方和承租方。涉及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出租方出租土地取得的租金收入以及土地租赁终止或期满取得的增设建筑物等资产,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1 土地出租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3.2 承租方
 
承租方在承租土地上出资增设建筑物,并将建成的房屋用于出租。
  土地出租方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取得土地租金。
一、增值税
 
承租方将建成的建筑物用于出租,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一、增值税
二、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租方)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应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承租方无租使用(或对外转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租方)的房产,应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租方)将土地出租给承租方,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即承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房产税
四、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利用建筑物取得的经营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租方)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应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承租方无租使用(或对外转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租方)的房产,应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承租方在承租土地上出资增设建筑物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租赁期内摊销。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出租方出租土地取得的租金收入以及土地租赁终止或期满取得的增设建筑物等资产,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2 承租方
 
  承租方在承租土地上出资增设建筑物,并将建成的房屋用于出租。
 
  一、增值税
 
  承租方将建成的建筑物用于出租,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租方)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应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承租方无租使用(或对外转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租方)的房产,应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即承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利用建筑物取得的经营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承租方在承租土地上出资增设建筑物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租赁期内摊销。


====综合整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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