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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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36号 1995年1月1日 执行 | 1995年5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36号 1995年1月1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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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将东北电力集团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由每千千瓦时3元,调至每千千瓦时3.5元。请依照执行。 | 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将东北电力集团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由每千千瓦时3元,调至每千千瓦时3.5元。请依照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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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3日 (五) 12:57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5年5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36号 1995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将东北电力集团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由每千千瓦时3元,调至每千千瓦时3.5元。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