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脑油: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简介=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1吨燃料油 = 1015升燃料油 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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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 |||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 |||
1吨石脑油 = 1385升石脑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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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石脑油 || 0.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 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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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石脑油 || 0.1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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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石脑油 || 1.0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 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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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石脑油 || 1.1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2日 ||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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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石脑油 || 1.1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 ||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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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石脑油 || 1.5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5年1月13日至今 ||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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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 ||
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 |||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 |||
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 |||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 = |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 = 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 ×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 ||
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消费税政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退(免)税资格认定。 | |||
乙烯类化工产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衍生品;芳烃类化工产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衍生品。 | 乙烯类化工产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衍生品;芳烃类化工产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衍生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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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节== | ==生产环节== | ||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 |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52元/升 | ||
==委托加工环节== | ==委托加工环节== | ||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石脑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 |||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 |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52元/升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数量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数量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数量) × 1.52元/升 | ||
==进口环节== | ==进口环节== | ||
应纳税额 = | 应纳税额 = (石脑油关税完税价格 + 石脑油关税税额) × 1.52元/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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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7日 (六) 08:10的最新版本
简介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1吨石脑油 = 1385升石脑油
注意:
税率
税目 | 税率 | 计量单位 | 征收环节 | 适用法规 | 适用起止时间 | 备注 |
---|---|---|---|---|---|---|
石脑油 | 0.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 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
石脑油 | 0.1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
石脑油 | 1.0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 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
石脑油 | 1.1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2日 |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
石脑油 | 1.1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 |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
石脑油 | 1.5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5年1月13日至今 |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
税收优惠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 = 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 ×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消费税政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退(免)税资格认定。
乙烯类化工产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衍生品;芳烃类化工产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衍生品。
计算
生产环节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52元/升
委托加工环节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石脑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52元/升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数量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数量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数量) × 1.52元/升
进口环节
应纳税额 = (石脑油关税完税价格 + 石脑油关税税额) × 1.52元/升
申报表格
序号 | 名称 | 文件名 | 文号 |
---|---|---|---|
1 |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提取码: ac1t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
2 |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提取码: htp8 | ||
3 |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提取码: p85h | ||
4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 提取码: jbsc |
适用法规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3年第135号 | 1993年11月26日 |
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33号 | 2006年3月20日 |
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125号 | 2006年8月30日 |
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9号 | 2008年2月2日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 2008年12月15日 |
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08〕167号 | 2008年12月19日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1072号 | 2008年12月30日 |
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0〕98号 | 2010年12月17日 |
9 |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1〕87号 | 2011年9月15日 |
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 2012年7月12日 |
1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 2012年11月6日 |
12 |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 2013年5月29日 |
1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税总函〔2014〕412号 | 2014年8月29日 |
1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4〕94号 | 2014年11月28日 |
1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4〕106号 | 2014年12月12日 |
1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5〕11号 | 2015年1月12日 |
1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 2018年1月2日 |
1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 2022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