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14年12月1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106号  2014年12月13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附件:

  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元/升)
1.汽油 1.4
2.石脑油 1.4
3.溶剂油 1.4
4.润滑油 1.4
5.柴油 1.1
6.航空煤油 1.1
7.燃料油 1.1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税率(元/升)
271012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1.4
27101220 石脑油 1.1
271012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1.1
27101911 航空煤油 1.1
27101912 灯用煤油 1.1
27101919 其他煤油馏分产品 1.1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1.1
27101923 柴油 1.1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 1.1
27101991 润滑油 1.4
27101992 润滑脂 1.4
27101993 润滑油基础油 1.4
27101999 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1.1
27102000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目未列名制品,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 1.1
ex38260000 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 1.1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