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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行: | 第88行: | ||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附表1)〔注:债权人申报时还应附送债务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复印件)] |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附表1)〔注:债权人申报时还应附送债务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复印件)] | ||
2. | 2.《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债务重组)》(附表1-1) | ||
3.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重组方案、基本情况、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逐条说明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还应包括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 | 3.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重组方案、基本情况、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逐条说明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还应包括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 | ||
第98行: | 第98行: | ||
6.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 6.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 ||
7. | 7.债权转股权的,还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人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详见附件9); | ||
8.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 8.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 ||
第131行: | 第131行: | ||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附表1)〔注:收购方和被收购企业申报时还应附送转让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复印件)〕 |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附表1)〔注:收购方和被收购企业申报时还应附送转让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复印件)〕 | ||
2. | 2.《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股权收购)》(附表1-2) | ||
3.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股权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 3.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股权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 ||
4. | 4.股权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 ||
5.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 5.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 ||
6. | 6.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详见附件9); | ||
7.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 7.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 ||
第178行: | 第178行: | ||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附表1)〔注:收购方申报时还应附送转让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复印件)〕 |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附表1)〔注:收购方申报时还应附送转让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复印件)〕 | ||
2. | 2.《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资产收购)》(附表1-3) | ||
3.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资产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 3.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资产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 ||
4. | 4.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 ||
5.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 5.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 ||
第188行: | 第188行: | ||
6.被收购资产原计税基础的证明; | 6.被收购资产原计税基础的证明; | ||
7. | 7.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详见附件9); | ||
8.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 8.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 ||
第225行: | 第225行: | ||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附表1)〔注:除主导方外的其他当事各方申报时还应附送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复印件)〕 |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附表1)〔注:除主导方外的其他当事各方申报时还应附送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复印件)〕 | ||
2. | 2.《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附表1-4) | ||
3.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合并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 3.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合并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 ||
第235行: | 第235行: | ||
6.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 6.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 ||
7. | 7.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详见附件9); | ||
8.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 8.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 ||
第276行: | 第276行: | ||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附表1)〔注:除主导方外的其他当事各方申报时还应附送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复印件)〕 |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附表1)〔注:除主导方外的其他当事各方申报时还应附送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复印件)〕 | ||
2. | 2.《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分立)》(附表1-5) | ||
3.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分立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 3.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分立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 ||
4. | 4.被分立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 ||
5.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 5.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 ||
6. | 6.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详见附件9); | ||
7.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7.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
第323行: | 第323行: | ||
三、受理材料: | 三、受理材料: | ||
1. |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对非居民企业投资)》(附表1-6); | ||
2.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投资的商业目的; | 2.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投资的商业目的; | ||
第335行: | 第335行: | ||
6.注册机构证明文件或非居民投资的会计处理; | 6.注册机构证明文件或非居民投资的会计处理; | ||
7. | 7.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十二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详见附件9)等。 | ||
四、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 四、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 ||
第341行: | 第341行: | ||
五、受理期限:现场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告知企业受理结果;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方式告知企业受理结果。 | 五、受理期限:现场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告知企业受理结果;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方式告知企业受理结果。 | ||
六、回复方式:在企业上报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对非居民企) 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 |||
===附表===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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