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的意见: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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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6日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的意见 国函〔2019〕19号 2019年2月26日 执行 | 2019年2月26日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的意见 国函〔2019〕19号 2019年2月26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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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法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请行政长官就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等有关情况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法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请行政长官就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等有关情况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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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2日 (三) 07:25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19年2月26日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的意见 国函〔2019〕19号 2019年2月26日 执行
正文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2018年9月2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安局局长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党”在香港运作。2019年2月1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决定,确认保安局局长命令有效。中央人民政府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责,也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法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请行政长官就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等有关情况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