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2024年第8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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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1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2024年第8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6号  2013年12月28日  施行 =正文=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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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24)|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二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24)|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2026年7月5日 (日) 07:28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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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5年1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2024年第8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6号  2013年12月28日  施行

正文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8号公布,根据2025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6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等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行业类别 所得率
制造业 6%
批发和零售业 6%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 20%
其他行业 10%

  注:

  1.本表适用于从事表中所列行业,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3.根据《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的相关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2024年第8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2024年第8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自2025年12月1 日起,将《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8号)的第二条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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