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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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9年7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 2019年第4号  2019年8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和行业所得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二、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三、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实行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和《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云地税发〔2011〕14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2.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行业类别 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 20%
其他行业 10%

  注:

  1.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业类别 核定征收率
农、林、牧、渔业 0.5%
制造业 0.6%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0.6%
交通运输业 0.6%
建筑业 0.6%
饮食业 0.8%
娱乐 2%
其他行业 0.8%
其中:销售不动产 住宅1.5%
其它2%
其中:转让无形资产 2%

  注: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纳税人按转让收入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的规定,纳税人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4号)的规定,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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