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 第11行: | 第11行: | ||
{{wiki置底}}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01|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 [[Category:2001|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Category:5265 机动车燃油零售]] | ||
2026年6月15日 (一) 15:20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1年1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882号 2002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目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各地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2002年1月15日前将加油站户数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