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 第6行: | 第6行: | ||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 ||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 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 |||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 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 |||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 ||
| 第16行: | 第16行: | ||
{{wiki置底}}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11|7]][[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 | [[Category:2011|7]][[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一般计税17%缴纳增值税]] | ||
2025年11月12日 (三) 08:30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11年7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2011年7月6日 施行
正文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 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 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