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历史沿革

2005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76号  2005年6月30日  执行

2011年7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2011年7月6日  废止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部分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沪国税流〔200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本批复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