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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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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