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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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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行: | 第133行: | ||
(八)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照《[[财政部 |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照《[[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的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财会〔2023〕10号)等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 ||
===第三章 备案核验、公告和注销=== | ===第三章 备案核验、公告和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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