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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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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照《[[财政部   |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照《[[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的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财会〔2023〕10号)等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 ||
===第三章 备案核验、公告和注销===  | ===第三章 备案核验、公告和注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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