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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3年9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 2013年1月1日 施行 | 2013年9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 2013年1月1日 施行 | ||
2025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25年第59号 2025年3月24日 条款废止 | |||
废止第三条和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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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办理。 | 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办理。 | ||
'''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的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企业所属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公布。''' | |||
'''今后增加的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我局不再另行发文公布。今后增加的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将有关情况附送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 |||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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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 特此公告。 | ||
'''附件:[https://pan.baidu.com/s/1e40JKqZhJiNjuux1UOyUgw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 |||
=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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