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第11行: | 第11行: | ||
{{wiki置底}} | {{wiki置底}} | ||
[[Category:1995|3]][[Category:山西省财政厅]][[Category: | [[Category:1995|3]][[Category:山西省财政厅]][[Category: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晋]] |
2025年9月6日 (六) 08:01的版本
历史沿革
1993年3月31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5〕50号 1993年3月31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1995〕7号《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