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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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5月22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财规行〔2025〕1号  2025年7月1日  执行 2025年5月22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财规行〔2025〕1号  2030年6月30日  废止 =正文=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各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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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举办会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举办会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晋财行〔2016〕21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晋财行〔2024〕7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晋财行〔2016〕21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晋财行〔2024〕7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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