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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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5年5月22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财规行〔2025〕1号  2025年7月1日  执行

2025年5月22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财规行〔2025〕1号  2030年6月30日  废止

正文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 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为严格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动党政机关更好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24〕437号)及我省相关规定,现修订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24〕437号)及我省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者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简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在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 各地区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的总体工作;市、县财政局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财政厅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省会议定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实施省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协调各市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

  (三)负责管理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协调各市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咨询问答等工作;

  (四)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的总体工作;

  (五)督促省直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六)完成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市、县财政局职责:

  (一)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并将本地区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报省财政厅;

  (二)负责管理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的注册和信息维护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日常管理并受理投诉;

  (四)负责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管理监督工作,对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变动及调整提出意见;

  (五)督促本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

  (六)完成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除专业会议场所外的会议定点场所还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住宿、餐饮条件以及相关设施。

  第七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数量适当,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场所位置分布合理、交通便利。

  (二)档次适中,价格优惠。会议定点场所档次、类型应当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价格按照协议给予优惠。

  (三)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应执行公开、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确定。因特殊需要采用公开招标、开放式框架协议以外方式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内容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房间价格、伙食费和线上会议服务费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价格由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确定。

  (一)会议室租金根据会议室规格明确每半天收费标准,并明确单独使用会议室情形下的收费标准。会议室规格可按照大、中、小三种类型进行区分,其中,大型会议室可容纳200(含)人以上;中型会议室可容纳100(含)—200人;小型会议室可容纳100人以下。会议室应当提供会议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服务,单独收费的特定设备及服务项目,需明确其收费标准。

  (二)住宿房间价格按照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

  (三)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标准并明细到单餐。

  (四)线上会议服务费用按照单次会议或者单位时间确定具体收费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采购。

  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采购。

  第十一条 仅提供会议服务的专业会议场所,会议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中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未被确定为会议定点场所的各级党政机关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会议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第十三条 无会议定点场所的县(市、区),应在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举办会议。内部场所无法满足会议需求的,应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开展会议定点场所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在内部场所召开会议,无法满足参会人员食宿需求的,在符合会议费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食宿可安排在宾馆、饭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签订协议书后1个月内同步在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注册、备案工作。供应商应当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完成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的审核工作。定期将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汇总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采取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会议定点场所的,应当在征集公告中申明是否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申明不再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的,发布入围结果公告,视为签订框架协议。

第四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会议定点场所采购协议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集中调整一次。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在框架协议期内进行动态调整。申请加入框架协议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在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确定的动态调整时间内提交申请。申请退出框架协议的会议定点场所,不得在同一个框架协议期内再次加入。各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2个工作日内,发布入围供应商退出公告。

  第十七条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协议期满后,对符合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协议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

  第十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销:

  (一)会议定点场所申请退出开放式框架协议的。

  (二)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级会议定点场所的管理监督工作。

  对于因行政区划变更需要相应调整系统信息的,各市财政局在变更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事项(包括变更类别、变更前行政区划、变更后行政区划、对应区号等)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设立咨询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咨询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作为下一轮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本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督促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并做好有关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采购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第二十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电子结算单,如实开具发票,并提供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的报销凭证。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采购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严格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约定,履约情况将作为下一轮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投标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不履行采购协议义务或者履行采购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协商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三)超过采购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者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四)提供虚假凭证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管理监督工作的。

  (六)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的。

  (七)在采购协议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者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八)采购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被取消资格后不得在同一框架协议期内再次加入。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会议定点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会同本级党政机关抓好贯彻落实。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举办会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晋财行〔2016〕21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晋财行〔2024〕7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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