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煤油: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简介=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1吨柴油 = 1176升柴油   注意:   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生物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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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1吨航空煤油 = 1246升航空煤油
 
  1吨柴油 = 1176升柴油
 
  注意:
 
  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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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目 !! 税率 !! 计量单位 !! 征收环节 !! 适用法规 !! 适用起止时间 !! 备注
! 税目 !! 税率 !! 计量单位 !! 征收环节 !! 适用法规 !! 适用起止时间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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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油 || 0.1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199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  
| 航空煤油 || 0.1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 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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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油 || 0.8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 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 航空煤油 || 0.8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 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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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油 || 0.94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2日 || 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
| 航空煤油 || 0.94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2日 || 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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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油 || 1.1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 || 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 航空煤油 || 1.1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 || 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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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油 || 1.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5年1月13日至今 || 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
| 航空煤油 || 1.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5年1月13日至今 || 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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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起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2009年1月1日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023年6月30日起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2023年9月27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汽油免征消费税。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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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2元/升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2元/升


  以外购的已税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以外购的已税航空煤油为原料生产的航空煤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2元/升 - (期初库存外购柴油数量 + 本期外购柴油数量 - 月末库存外购柴油数量) × 1.2元/升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2元/升 - (期初库存外购航空煤油数量 + 本期外购航空煤油数量 - 月末库存外购航空煤油数量) × 1.2元/升


==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环节==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航空煤油为原料生产的航空煤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2元/升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柴油数量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柴油数量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柴油数量) × 1.2元/升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2元/升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航空煤油数量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航空煤油数量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航空煤油数量) × 1.2元/升


==进口环节==
==进口环节==
  应纳税额 = (柴油关税完税价格 + 柴油关税税额) × 1.2元/升
  应纳税额 = (航空煤油关税完税价格 + 航空煤油关税税额) × 1.2元/升


=申报表格=
=申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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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3年第135号 || 1993年11月26日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3年第135号 || 199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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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33号 || 2005年8月25日
| 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33号 || 200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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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33号 || 200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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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柴油质量标准认定消费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7〕767号 || 2007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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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 200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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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08〕167号 || 200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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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68号 || 200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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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1072号 || 2008年12月30日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 200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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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0〕98号 || 2010年12月17日
| 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08〕167号 || 200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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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0〕118号 || 2010年12月17日
| 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68号 || 200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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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 2012年11月6日
| 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0〕98号 || 20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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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4〕15号 || 2014年2月19日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 20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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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4〕94号 || 2014年11月28日
| 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4〕94号 ||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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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4〕106号 || 2014年12月12日
| 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4〕106号 ||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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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5〕11号 || 2015年1月12日
| 1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5〕11号 ||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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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 2018年1月2日
| 1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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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 2022年10月25日
| 1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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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 2023年9月27日
| 1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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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9日 (一) 13:20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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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1吨航空煤油 = 1246升航空煤油

税率

税目 税率 计量单位 征收环节 适用法规 适用起止时间 备注
航空煤油 0.1元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航空煤油 0.8元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航空煤油 0.94元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2日 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
航空煤油 1.1元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 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航空煤油 1.2元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2015年1月13日至今 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

税收优惠

  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起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2009年1月1日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2023年6月30日起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计算

生产环节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2元/升

  以外购的已税航空煤油为原料生产的航空煤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2元/升 - (期初库存外购航空煤油数量 + 本期外购航空煤油数量 - 月末库存外购航空煤油数量) × 1.2元/升

委托加工环节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航空煤油为原料生产的航空煤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2元/升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航空煤油数量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航空煤油数量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航空煤油数量) × 1.2元/升

进口环节

  应纳税额 = (航空煤油关税完税价格 + 航空煤油关税税额) × 1.2元/升

申报表格

序号 名称 文件名 文号
1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提取码: ac1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2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提取码: htp8
3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提取码: p85h
4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 提取码: jbsc

适用法规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发文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3年第135号 1993年11月26日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 2006年3月20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2008年12月15日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67号 2008年12月19日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68号 2008年12月19日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98号 2010年12月17日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2012年11月6日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94号 2014年11月28日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106号 2014年12月12日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1号 2015年1月12日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年1月2日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022年10月25日
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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