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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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6年9月11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  深府办函〔2006〕86号  2006年10月1日  执行

正文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378号)由悉,经市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从2006年10月1日起,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设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二、《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第三条“普通标准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以外的居住用住宅。”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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