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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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10月25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深府办函〔2005〕93号  2005年11月1日  执行

2006年9月11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  深府办函〔2006〕86号  2006年10月1日  条款废止

《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第三条“普通标准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以外的居住用住宅。”同时废止。

正文

市地税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你们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从2005年11月1日起,对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转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为市级财政专享收入。

  三、免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全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以外的居住用住宅;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明确的免税项目外,对开发销售安居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安居房是指原产权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的住房,以及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直接发售的各类政策性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和经济适用房。

  四、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房地产开发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土地增值税。市地税部门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已销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一是对销售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外,对销售其他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0.5%预征。企业清算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结算报告。

  六、土地增值税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