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2006):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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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2007年1月1日 施行 | 2006年10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2007年1月1日 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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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8日 (三) 07:58的版本
历史沿革
2006年10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2007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