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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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6年10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2007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