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小 (导入1个版本)  | 
				无编辑摘要  | 
				||
| 第1行: | 第1行: | ||
{{wiki置顶}}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5年1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2016年1月1日  施行  | 2015年1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2016年1月1日  施行  | ||
| 第11行: | 第12行: | ||
  特此公告。  |   特此公告。  | ||
[[Category:2015|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15|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免征增值税]]  | |||
2025年9月8日 (一) 01:24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15年1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2016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便于有机肥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现就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