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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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8年1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20号  2008年12月10日  执行

2015年1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2016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其产品执行标准为:

  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

  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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