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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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0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0〕3号 2000年1月10日 执行 | 2000年1月10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0〕3号 2000年1月10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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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3日 (三) 13:36的版本
历史沿革
2000年1月10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0〕3号 2000年1月10日 执行
正文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原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后,在1999年恢复征收的税款,可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