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00年1月10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0〕3号 2000年1月10日 执行
正文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原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后,在1999年恢复征收的税款,可办理退税。
2000年1月10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0〕3号 2000年1月10日 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原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后,在1999年恢复征收的税款,可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