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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2019年1月1日 施行 | 2018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2019年1月1日 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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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只规定了开发项目清算可以核定征收的情形,但实际工作中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外,旧房转让也涉及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情形,依据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应告知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具体核定征收率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 | 《办法》只规定了开发项目清算可以核定征收的情形,但实际工作中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外,旧房转让也涉及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情形,依据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应告知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具体核定征收率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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