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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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7年10月10日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年10月12日 施行
2018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2019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布如下: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普通住宅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6%。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