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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各市(区)税务局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各市(区)税务局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2019年第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2019年第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 ||
特此公告。 | 特此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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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4|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粤]] | [[Category:2024|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粤]][[Category:保障性住房|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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