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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各市(区)税务局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各市(区)税务局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2019年第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2019年第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 ||
  特此公告。  |   特此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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