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1个中间版本) | |||
| 第15行: | 第15行: | ||
{{wiki置底}}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16|6]][[Category:江苏省地方税务局]][[Category:  | [[Category:2016|6]][[Category:江苏省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苏]][[Category:保障性住房|苏]]  | ||
2025年6月26日 (四) 02:17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16年6月16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6〕2号 2016年8月1日 施行
正文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
二、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
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第七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