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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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6月16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6〕2号  2016年8月1日  施行

正文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

  二、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

  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第七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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