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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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1吨汽油 = 1388升汽油
  注意:
  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税率=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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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铅汽油 || 1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31日 || 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 无铅汽油 || 1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31日 || 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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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油 || 1.4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汽油 || 1.1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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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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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油 || 1.4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 ||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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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油 || 1.5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5年1月13日至2023年6月29日 ||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 汽油 || 1.5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5年1月13日至2023年6月29日 ||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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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2023年9月27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汽油免征消费税。


=计算=
=计算=
==生产环节==
==生产环节==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10%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52元/升


  以外购的已税游艇为原料生产的游艇,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以外购的已税汽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10% - (期初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本期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10%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52元/升 - (期初库存外购汽油数量 + 本期外购汽油数量 - 月末库存外购汽油数量) × 1.52元/升


==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环节==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游艇为原料生产的游艇,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10%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10%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52元/升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数量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数量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数量) × 1.52元/升


==进口环节==
==进口环节==
  应纳税额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10%
  应纳税额 = (汽油关税完税价格 + 汽油关税税额) × 1.52元/升
 
==组成计税价格==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成本 × 10%) ÷ (1 - 10%)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1 - 10%)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1 - 10%)


=申报表格=
=申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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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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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修订 || 2008年11月5日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3年第135号 || 1993年11月26日
|-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33号 || 2005年8月25日
|-
| 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33号 || 2006年3月20日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 2008年12月15日
|-
| 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08〕167号 || 2008年12月19日
|-
| 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68号 || 2008年12月19日
|-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1072号 || 2008年12月30日
|-
| 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0〕98号 || 2010年12月17日
|-
|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 2012年11月6日
|-
| 1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4〕15号 || 2014年2月19日
|-
| 1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93号 || 2014年11月25日
|-
| 1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4〕94号 || 2014年11月28日
|-
| 1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4〕106号 || 2014年12月12日
|-
| 1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5〕11号 || 2015年1月12日
|-
| 1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 2018年1月2日
|-
| 1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 2022年10月25日
|-
| 1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 2023年6月30日
|-
|-
| 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18号修改 || 2009年2月25日
| 1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 2023年9月27日
|-|-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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