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第535行: 第535行:
| colspan="5"|被处5万以上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colspan="5"|被处5万以上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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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 040103 || 直接判D || 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25 || 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 040103 || 直接判D || colspan="5"|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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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040104 || 直接判D || 非正常户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26 ||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040104 || 直接判D || colspan="5"|非正常户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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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27 || rowspan="2"|由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rowspan="2"|040105 || rowspan="2"|直接判D || colspan="5"|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修复后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rowspan="2"|27 || rowspan="2"|由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rowspan="2"|040105 || rowspan="2"|直接判D || colspan="5"|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修复后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第543行: 第543行:
| colspan="5"|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未申请修复或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仍为D级,被关联经营主体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colspan="5"|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未申请修复或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仍为D级,被关联经营主体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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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认定为走逃(失联)户的 || 040109 || 直接判D || 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走逃(失联)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28 || 认定为走逃(失联)户的 || 040109 || 直接判D || colspan="5"|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走逃(失联)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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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由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040110 || 直接判D || 走逃(失联)户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走逃(失联)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29 || 由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040110 || 直接判D || colspan="5"|走逃(失联)户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走逃(失联)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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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3"|30 || rowspan="3"|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sup>※</sup> || rowspan="3"|050107
| rowspan="3"|30 || rowspan="3"|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sup>※</sup> || rowspan="3"|0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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