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历史沿革
2025年5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2025年7月1日 施行
正文
现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2.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 提取码:hpkq
3.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 提取码:zw6b
4.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提取码:cw7y
5.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 提取码:umaw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规范统一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第七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机制,推动纳税缴费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信息的记载和整理。
第九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费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经营主体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经营主体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主体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交换等渠道采集。
第三章 评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遵循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的原则,使用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第十三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
第十六条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三)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八)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九)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
(十)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十一)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十二)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十三)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的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生效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纳税人缴费人,可自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满12个月后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的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纳税人缴费人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后,存续期内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前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再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核):
(一)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
(二)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三)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
(一)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经营主体应对信用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经营主体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拓展优化信用修复渠道,并根据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情况,逐步扩大免申请信用修复范围。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6。
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该企业或者其管理人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
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的和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其当前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调整为D级。相关失信行为发生在以前评价年度的,应同步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在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情形,或者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和评价信息。
第二十七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经营主体。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M、C、D级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A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
(二)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三)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即时办理;其他普通发票按需领用;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需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
(四)连续3年评为A级的,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B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参考本办法第三十条推出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M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C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直接责任人员在经营主体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二)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
(四)除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十一项外,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至第2年,第3年不得评为A级;因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
(五)依法依规将D级评价结果提供相关部门,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同时废止。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经营主体信用基本信息
基础信息 | 税务登记信息: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经营地址…… |
人员信息: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财务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出纳(姓名+身份证号),办税员(姓名+身份证号)等从税收征管、可信身份系统等信息系统采集的涉税人员身份信息 | |
经营信息:XX年度经营收入合计XX元,已缴税费款合计XXX元(其中:增值税XX元,消费税XX元,……) | |
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 | 纳税缴费信用记录(比如:2022年,2023年,……) |
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无问题年份(比如:2022年、2023年、……) | |
相关部门信用最高级别
(比如:2022年:海关XX,市场监管XX,环保XX,银行XX……;2023年:海关XX,市场监管XX,环保XX,银行XX……) | |
相关部门信用最低级别
(比如:2022年:海关XX,市场监管XX,环保XX,银行XX……;2023年:海关XX,市场监管XX,环保XX,银行XX……) |
税务内部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
01.税费申报信息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扣分(判级)标准 |
---|---|---|
0101.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缴费 | 01010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缴费申报(按月计算) | 5分 |
01010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月计算) | 5分 | |
010103.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 | 3分 | |
010104.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 不予评A | |
010105.自经营主体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不足3年的 | 不予评A | |
010106.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 | 11分 | |
010107.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企业财务负责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 | 5分 | |
0103.出口退(免)税申报与审核 | 010301.在出口退税业务办理过程中,被税务机关函调后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 | 1分 |
0104.税收优惠资格资料真实申报 | 01040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 直接判D |
0104.税收优惠资格资料真实申报 | 01040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 直接判D |
0105.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涉税涉费资料 | 010501.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
010502.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010503.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 010504.未按规定提供其他涉税涉费资料的(以上按次计算) |
3分 |
010505.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 | 5分 | |
010506.提供虚假涉税涉费资料,不如实反映或拒绝提供涉税涉费资料的 | 11分 |
02.税费款缴纳信息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扣分(判级)标准 |
---|---|---|
0201.欠缴税费款次数 | 02010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缴纳税费款(按月计算) | 5分 |
0202.欠缴税款金额 | 020201.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5万元以下的 | 5分 |
020202.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5万元(含)以上100万以下的 | 11分 | |
020203.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 22分 | |
0203.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 020301.已代扣代收税费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月计算) | 11分 |
020302.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费款(按次计算) | 5分 | |
0204.核定征收 | 020401.日常管理中因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计算税款的(按次计算) | 11分 |
03.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扣分(判级)标准 |
---|---|---|
0301.发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报告 | 03010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030102.使用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以上按次计算) |
5分 |
03010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030104.纸质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 030106.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030107.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的; 030108.违规跨境或跨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纸质空白发票(以上按次计算) |
3分 | |
030109.擅自损毁发票的(按次计算) | 11分 | |
03011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030111.非法代开发票的; 03011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030113.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03011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030115.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直接判D | |
03011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其他发票的 | 11分 | |
0302.税控器具安装、使用、保管 | 030201.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变更发行的 | 3分 |
030202.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11分 | |
030203.未按规定保管税控专用设备造成遗失的(按次计算) | 1分 |
04.登记与账簿信息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扣分(判级)标准 |
---|---|---|
0401.登记信息 | 04010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
040102.未按规定报告或反馈跨区域涉税事项的(以上按次计算) |
3分 |
040103.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040104.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直接判D | |
040105.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直接判D | |
040106.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 | 5分 | |
040107.未按规定报告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的(按次计算) | 1分 | |
040108.汇总纳税企业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造成其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 1分 | |
040109.认定为走逃(失联)户的;
040110.由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直接判D | |
0402.账簿与凭证 | 040201.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040202.账目混乱、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或原始凭证不合法、不真实的 |
11分 |
040203.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不予评A |
05.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扣分(判级)标准 |
---|---|---|
0501.纳税评估信息 | 050101.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 1分 |
050102.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 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
050103.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 3分 | |
050104.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 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
050105.无补税,行为罚2000元或以下且已缴纳(按次计算) | 1分 | |
050106.无补税,行为罚2000元以上且已缴纳(按次计算) | 3分 | |
050107.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 直接判D | |
050108.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评估的 | 11分 | |
0502.大企业税务审计信息 | 050201同050101 | 1分 |
050202同050102 | 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
050203同050103 | 3分 | |
050204同050104 | 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
050205同050105 | 1分 | |
050206同050106 | 3分 | |
050207同050107 | 直接判D | |
050208.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大企业税务审计的 | 11分 | |
0503.反避税调查信息 | 050301.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反避税调查或拒绝提供反避税调查资料的 | 11分 |
06.税务稽查信息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扣分(判级)标准 |
---|---|---|
0601.涉嫌犯罪 | 060101.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06010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060103.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060104.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
直接判D |
0602.涉税违法被行政处罚 | 060201.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 直接判D |
0603.发现少缴税款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处理 | 060301同050101 | 1分 |
060302同050102 | 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
060303同050103 | 3分 | |
060304同050104 | 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
060305同050105 | 1分 | |
060306同050106 | 3分 | |
060307同050107 | 直接判D | |
0604.拒绝、阻挠税务机关执法 | 060401.拒绝、阻止或阻挠税务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检查的 | 11分 |
0605.重大税收违法失信 | 060501.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 直接判D |
外部信息
外部参考信息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三级指标 | 扣分(判级)标准 |
---|---|---|
相关部门评定的社会信用记录 | 相关部门信用最高级别(比如:2024年:海关XX,市场监管XX,环保XX,银行XX……) | 仅记录 不扣分 |
相关部门信用最低级别(比如:2024年:海关XX,市场监管XX,环保XX,银行XX……) |
外部评价信息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三级指标 | 扣分(判级)标准 |
---|---|---|
银行 | 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经营主体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 11分 |
市场监管 | 已经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或其他涉税变更登记的经营主体至评价年度结束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 11分 |
房管、土地管理部门 | 欠税5万元以上经营主体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 | 11分 |
海关 | 进口货物报关数小于增值税进项申请抵扣数 | 11分 |
相关部门 | 歪曲解读税收政策、帮助他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税收秩序行为,被税务等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按次计算) | 11分 |
…… | …… | …… |
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序号 | 修复情形 | 指标代码 | 扣分分值 | 修复加分分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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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内纠正 | 3日后30日内纠正 | 30日后90日内纠正 | 90日后纠正 | |||||
1 |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费申报※ | 010101 | 5分 | 5分 | 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 3分 | 2分 | |
2 | 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 | 010102 | 5分 | 5分 | 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 3分 | 2分 | |
3 | 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 | 010103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
4 |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企业财务负责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 | 010107 | 5分 | 5分 | 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 3分 | 2分 | |
5 |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 | 010501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
6 | 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 010502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
7 | 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 | 010503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
8 | 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税费资料的※ | 010504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
9 | 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 | 010505 | 5分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
10 |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 | 020101 | 5分 | 5分×本期缴纳比例 | 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本期缴纳比例,其他的加4分×本期缴纳比例 | 3分×本期缴纳比例 | 2分×本期缴纳比例 | |
11 | 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5万元以下的※ | 020201 | 5分 | 5分×本期缴纳比例 | 4分×本期缴纳比例 | 3分×本期缴纳比例 | 2分×本期缴纳比例 | |
12 | 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5万元(含)以上100万以下的※ | 020202 | 11分 | 11分×本期缴纳比例 | 8.8分×本期缴纳比例 | 6.6分×本期缴纳比例 | 4.4分×本期缴纳比例 | |
13 | 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 020203 | 22分 | 22分×本期缴纳比例 | 17.6分×本期缴纳比例 | 13.2分×本期缴纳比例 | 8.8分×本期缴纳比例 | |
14 | 已代扣代收税费款,未按规定解缴的※ | 020301 | 11分 | 11分×本期缴纳比例 | 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11分×本期缴纳比例,其他的加8.8分×本期缴纳比例 | 6.6分×本期缴纳比例 | 4.4分×本期缴纳比例 | |
15 | 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费款※ | 020302 | 5分 | 5分×本期缴纳比例 | 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本期缴纳比例,其他的加4分×本期缴纳比例 | 3分×本期缴纳比例 | 2分×本期缴纳比例 | |
16 |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 | 040101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
17 | 未按规定报告或反馈跨区域涉税事项的※ | 040102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
18 | 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 | 040106 | 5分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
19 | 未按规定报告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的※ | 040107 | 1分 | 1分 | 0.8分 | 0.6分 | 0.4分 | |
20 | 汇总纳税企业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造成其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 040108 | 1分 | 1分 | 0.8分 | 0.6分 | 0.4分 | |
21 | 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经营主体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 —— | 11分 | 11分 | 8.8分 | 6.6分 | 4.4分 | |
22 | 纳税缴费信用扣分的 | —— | —— | 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且自评价年度内最后一次评价指标扣分发生后连续6个月以上无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连续无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每增加1个月,修复分值增加1分,修复分值上限为年度评价指标扣分分值且最高不超过11分。 | ||||
23 |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 010401 | 直接判D | 被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含)以下罚款或未被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3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被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至3倍(含)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被处不缴或少缴税款3倍以上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24 |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 | 030110至030115 | 直接判D | 被处1万(含)以下罚款或未被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3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被处1万至5万(含)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被处5万以上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25 | 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 040103 | 直接判D | 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26 |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040104 | 直接判D | 非正常户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27 | 由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040105 | 直接判D | 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修复后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未申请修复或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仍为D级,被关联经营主体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28 | 认定为走逃(失联)户的 | 040109 | 直接判D | 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走逃(失联)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29 | 由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040110 | 直接判D | 走逃(失联)户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走逃(失联)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30 | 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 050107、050207、060307 | 直接判D | 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含)内足额补缴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60日至180日(含)内足额补缴,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180日后足额补缴,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31 | 涉嫌犯罪或涉税违法的※ | 060101、060102、060103、060104 | 直接判D | 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060201 | 直接判D |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0万(含)以下,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0万以上,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32 | 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 060501 | 直接判D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33 | 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 | —— | 直接判D | 已纠正纳税缴费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符合上一年度全部纳税缴费信用直接判为D级修复条件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备注:
1.3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发生后3日内(含3日)纠正;3日后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超过3日且在30日内(含30日)纠正;30日后9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超过30日且在90日内(含90日)纠正;90日后纠正,即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超过90日纠正。如遇到纠正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2.带※内容,是指符合修复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或其管理人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时,扣分指标修复标准视同3日内纠正,直接判D指标修复标准不受申请前连续一段时间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相关要求,税务总局在连续多年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充分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响应经营主体诉求,整合了2014年以来的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以及分散在相关制度文件中的规定,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保持评价目标原则、制度框架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评价范围、优化评价规则、加大修复力度、强化结果应用,并按照“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理念,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税费信用同评和制度集成升级,不断提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36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信用管理定义、适用范围、管理职权、管理原则、信息化建设、信用联动等内容,是《办法》的基础。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明确了信息采集定义、信息范围、采集主体、采集渠道等内容,旨在统一纳税缴费信用信息的构成和数据采集来源。第三章《评价》规定了税务机关遵循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的原则开展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明确了评价方式、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的设定,规范了不能评为A级、直接判为D级和不影响评价等情形。第四章《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明确了税务机关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确定和发布评价结果,规范了申请参评、复评(核)、修复以及动态调整等事项。第五章《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了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措施。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评价年度口径、《办法》的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办法》部分条款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的要求,《办法》适用范围涵盖除自然人以外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其中,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自动纳入《办法》管理,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包括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为保持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纳税人缴费人参与评价后,在存续期内自动纳入《办法》管理。
(二)关于管理原则
《办法》第五条明确纳税缴费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依法依规指税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客观公正指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主要依据经营主体信用行为的客观记录开展;标准统一指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用全国统一的评价指标、扣分标准和修复标准;分级分类指区分经营主体的信用级别,实施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动态调整指税务机关根据信用信息的变化调整经营主体以前年度的信用记录或者复核后调整当前的信用评价结果,税务总局可根据税费政策和征管办法的改变对全国统一的评价指标适时调整和修订。
(三)关于管理方式
《办法》第六条明确税务总局负责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规范统一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尽量减少人为干预,切实减轻经营主体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
(四)关于评价原则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原则是指税务机关依托税务管理系统记载的客观信息开展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在记载到税务管理系统时纳入评价。
(五)关于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办法》第九条中的“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经营主体不经常产生的税务检查等指标信息,主要指税务部门开展的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信息。
《办法》第十三条主要考虑信用的基础是信息,为适当给信息更完整的经营主体预留容错空间,明确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齐全”是指经营主体在评价年度内存在税费申报、税费款缴纳、发票与税控器具或登记与账簿等经常性指标信息,且近三个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存在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记录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近三个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相关税务检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是指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经营主体有税款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记录。
(六)关于新设立经营主体的评价方式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与本期年度评价。此类经营主体在首次办理税费事宜时,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十六条规定采取直接判级的评价方式确定评价结果,并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复评。
(七)关于生产经营业务收入
《办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根据经营主体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反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综合确定,包括:增值税销售额(含预缴申报的销售额)、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营业收入、月(季)度预缴申报的营业收入、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分配所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等;以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经营主体还包括取得的投资收益或利润。
(八)关于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限定,主要考虑信用是长期积累的结果。经营主体的存续期平均在3-5年,实际经营后会有一个适应期和成长期,依法遵从能力随存续时间逐步提升。“实际生产经营期”自经营主体首次办理税费申报之日起算。
第二项“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与《办法》第三十四条对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采取的管理措施第四项对应,是针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一项管理措施。主要考虑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是对经营主体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的评价,评价后对经营主体的管理措施应有一定的持续时间。
第三项“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经营主体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外的其他原因。增值税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九)关于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
《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中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为“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占“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比例。
第十项、第十一项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经营主体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时,或者经营主体的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记入失信信息、纳税缴费信用判为D级时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该经营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等。“注册登记、负责经营”是指以新注册登记或变更的方式成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情形。
第十二项是指经营主体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后,从确定之日至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期间所涉及年度的评价结果均直接判为D级。
(十)关于不影响评价的情形
《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中的“笔误”是指经营主体书写失误及系统输入错误。
第三项“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税务机关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或按照税务系统“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一)关于信用修复
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进行修复。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中“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包含两种情形:一是税务机关以直接判级方式将失信行为记入评价结果;二是税务机关已启动相应年度的信用评价工作,相关失信行为的扣分情况已记入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明确了信用修复的具体情形及对应的修复标准。相较于《办法》出台前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加大了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第1-21项新增了一档信用修复标准,即失信行为发生后3日内纠正的,可按100%修复原扣分分值。企业发现失信行为后立行立改、及时纠正,即有机会修复全部扣分。同时,适当提高了原有修复标准的加分比例,由原来的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调整为挽回80%、60%、40%的扣分损失,鼓励企业尽早纠正。二是建立了欠缴税费指标渐次修复机制。针对部分企业反映,已按税务机关要求分期补缴税费款,但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难以全部缴清,导致无法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的实际情况,第10-15项引入了渐次修复机制,根据补缴税费款占比和补缴及时性,综合计算修复加分(如3日内补缴的按补缴比例*100%修复扣分分值、30日内补缴的按补缴比例*80%修复扣分分值),鼓励企业积极补缴税费款。三是新增了“整体守信修复”情形。第22项明确:对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且自评价年度内最后一次评价指标扣分发生后连续6个月以上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的,以每满1个月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恢复1分的方式修复其扣分分值(最高不超过11分),解决部分评价指标扣分后无法修复的问题,同时鼓励企业尽可能减少失信行为。四是细化了直接判D指标修复条件。《办法》出台前D级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前需满足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信用修复“等待”时间较长、难度较大。第23-32项进一步细化直接判D指标的修复条件,根据偷税金额、罚款倍数、罚款金额、补缴时间等要素,将信用修复“等待”时长分为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3档,提升信用修复精细化水平,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其中,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从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该时间需重新计算;第32项中,经营主体在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前,已因相同失信行为被直接判D的,该时间从具体失信行为导致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
(十二)关于信用修复和复评的关系
《办法》第二十四条“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经营主体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并在提交《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时做出承诺。如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先进行信用复评后再申请信用修复。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之后,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对同年度评价结果的复评申请。
(十三)关于信用动态调整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作出检查处理决定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调整为D级。相关失信行为发生在以前评价年度的,应同步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不影响下一年度已评价的信用级别。